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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要债公司,如何应对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

发布时间:2025-03-27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常熟要债公司,如何应对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


一、无力偿还债务应如何处理

首先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分期还款,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债务。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要起诉债务人,那么在起诉后,债务人需要积极应诉,争取在法庭上达到分期还款或限期还款的目的。法庭不予支持,会限期偿还全部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二、借款合同违约相关法律条款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个人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